58. 關於契約之解除與終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之解除,使繼續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而契約之終止,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B)契約中明定,如延遲取得用地或停工逾6個月以上,承包商得終止契約,係屬意定終止權
(C)契約解除後之效果,使當事人雙方得維持先前已履行部分之效力,無回復原狀之問題
(D)解除權及終止權之行使,不可就損害賠償進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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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94), C(18), D(21), E(0) #3043148

詳解 (共 1 筆)

#7011551
  • 意定終止權: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的,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權利相對。因此,契約中明確約定的終止權利屬於意定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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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
  • (A) 契約之解除,使繼續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而契約之終止,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 這段敘述顛倒了「解除」與「終止」的定義。解除是使契約「自始」無效,產生回復原狀的義務。終止是使契約「向將來」消滅,已履行的部分不受影響。
  • (C) 契約解除後之效果,使當事人雙方得維持先前已履行部分之效力,無回復原狀之問題
    • 此敘述錯誤。契約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回復原狀,也就是回復到契約尚未成立前的狀態。
  • (D) 解除權及終止權之行使,不可就損害賠償進行請求
    • 此敘述不正確。無論是解除或終止,權利人均可併同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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