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各級消防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
若拒絕此種調度、運用者,依消防法之規定其罰則為何?
(A)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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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79), C(188), D(386), E(0) #644280
統計: A(13), B(479), C(188), D(386), E(0) #64428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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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781
消防法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
第 31 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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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524
「消防法」「大媽們愛做的事」 ..
總是很喜歡亂打報警電話
消防來了之後又不聽從消防的話
在那邊妨礙消防救火、
跟大媽們借一下水資源又不要
毛一堆,所以對他們開罰!
但罰太重大媽又會來亂小……所以只罰3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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