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第 71 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A)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第 69 條
(B)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第 70 條
(C)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第 72 條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D)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58.就票據之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