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石董問了一個問題,假設第三個女兒先於石董死亡,她有 4 個小孩(3 個成年、1 個 16 歲), 待石董死亡時,總共有多少遺產扣除額?
(A) 200 萬元
(B) 250 萬元
(C) 400 萬元
(D)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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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6), C(39), D(110), E(0) #3173112
統計: A(34), B(46), C(39), D(110), E(0) #3173112
詳解 (共 8 筆)
#7498122
官方答案 (D) 500 萬元
1. 法定扣除額基準
依據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該節考試的法令基準,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基準為每人 50 萬元,且未成年者每小一歲可加扣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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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計算符合扣除額之「人數與基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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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活的子女:原本有四女一子(共 5 人),扣除先死亡的第三女,尚有 4 位(三女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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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基本扣除額=4人×50萬元=200萬元
ㅤㅤ - 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第三個女兒先於石董死亡,由她的 4 個小孩依法代位繼承。這 4 位孫子女在遺產稅申報時,均可獨立享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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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基本扣除額=4人×50萬元=200萬元ㅤ
3. 計算「未成年人加扣額」(關鍵關鍵)
這 4 個代位繼承的小孩中,有 3 個已成年,1 個為 16 歲(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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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自 2023 年(民國 112 年)1 月 1 日起,法定成年年齡調降為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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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位未成年孫子女距離 18 歲成年還差:
18−16
=2年。ㅤㅤ - 依稅法規定,未成年人可按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未成年加扣額=2年×50萬元=100萬元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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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總遺產扣除額加總
將上述三項金額加總,即為石董死亡時可主張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存活子女 200萬+孫子女基本額 200萬+未成年加扣 100萬=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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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03
出題老師顯然非該方面執業人士,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的扣除額雖然法條寫50萬,但實務上會加上物價指數,以114年度為準(2025)實際上每一人扣除額是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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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7187
50*4+50*4+5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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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556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人數越多扣越多(無上限)
財政部 72/10/03 台財稅第 36963 號函釋明確定調:
「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1]
- 法律邏輯:第三女是「先於石董死亡」(非主觀拋棄)。依民法第 1140 條,孫子女是本於「自己固有的繼承權」提前遞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 國稅局實務:因為這不是惡意規避稅賦,而是生命無常的自然事實,因此法律給予完全的保障。每一位代位繼承的孫子女,都可以獨立、完整地計算自己的基本扣除額與未成年加扣額,絕不受到媽媽原本身分的限制。
這就是為什麼標準答案中,這一房的 4 位孫子女可以名正言順地為石董課稅爭取到 200 萬基本額 + 100 萬未成年加扣額 = 300 萬元 的扣除額度,再加上其他 4 位存活子女的 200 萬元,總計才能達到 (D) 500 萬元 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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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558
只有「拋棄繼承」才設有 「拋棄繼承前的原得扣除數額」 上限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 立法目的:這是為了防弊。防止子女(已成年)故意拋棄繼承,改由一大群孫子女(可能都未成年、有高額加扣額)來繼承,藉此技術性製造出巨大的扣除額來逃漏遺產稅。
- 舉例:如果第三女活著,但她為了省稅故意「拋棄繼承」,讓她的 4 個小孩接手繼承。這時才會啟動限制,這一房的扣除額會被鎖死在媽媽原本的 50 萬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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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561
遺產稅卑親屬扣除額:代位繼承 vs. 拋棄繼承
| 比較項目 | ? 第三女「先於石董死亡」 (本題情境) | ? 第三女「拋棄繼承」 (防弊情境) |
|---|---|---|
| 法律行為 | 代位繼承 (民法 §1140) | 拋棄繼承 (民法 §1174) |
| 發生原因 | 繼承人因疾病或意外先於祖先死亡。 | 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主觀行為)。 |
| 稅法認列原則 | 無原房上限限制。 孫子女為獨立繼承人,各自全額認列。 |
受「原得扣除數額」限制。 全房孫子女加總,最高只能扣媽媽的額度。 |
| 防弊條款適用 | 不適用(非惡意避稅)。 | 適用(防止故意利用多位未成年孫子女套利)。 |
| 該房扣除額計算 | 4位孫子女各自的基本額與未成年加扣額加總。 | 不論孫子女有多少人、幾歲,最高只能扣 5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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