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何種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請求付款?
(A)假處分
(B)假扣押
(C)假執行
(D)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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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188), C(32), D(75), E(0) #3098484
統計: A(640), B(188), C(32), D(75), E(0) #3098484
詳解 (共 4 筆)
#6366313
* 假處分: 假處分是指在訴訟判決確定前,為防止債務人處分或變更標的物,致債權人將來無法實現其權利,債權人得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保全程序。在票據喪失或被盜的情況下,原權利人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以保全自己的權益,並為後續的公示催告程序爭取時間。
* 假扣押: 假扣押是指在訴訟判決確定前,為保全債權,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其處分。雖然假扣押可以用於保全票據債權,但並非專門針對票據喪失或被盜的情況。
* 假執行: 假執行是指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債權人依法律規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這通常適用於已有確定判決或具備執行力的票據。
*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便的請求給付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程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要求其給付。但若票據已落入不得享有權利之人手中,僅聲請支付命令可能無法阻止其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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