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下列何期限?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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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359), C(486), D(2590), E(0) #145671

詳解 (共 3 筆)

#126584

民法
第449條: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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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040

依現行民法第449條規定,一次訂約不可以超過「20年」。

例如:
租期25年。但是依法律規定會自動縮減為20年,等到第21年的時候,租賃期限算是屆滿。
此時,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當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想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也不反對的情形下,就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言意之下,契約仍然繼續生效,只是原本是屬於定期的租賃契約,之後會變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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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372
請問一下,白話的意思是不是租房子不能一口氣租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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