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A)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B)婚約訂定後受罰金以上之宣告者
(C)住院開刀
(D)生死不明滿六個月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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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0), C(0), D(93), E(27) #14567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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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976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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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不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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