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 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 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 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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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3036), C(609), D(296), E(1) #145680

詳解 (共 3 筆)

#437618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錯誤
~解析:「不當得利」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不是「各種之債」之類型(各種之債之類型,例如買賣、贈與、承攬、委任、借貸、保證...),例如,因被詐欺而為「買賣」,買受人撤銷意思表示後,接下來才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 之發生之情形之一~正確
~解析:其他「債之發生」之原因,包含有:(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錯誤
~解析: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這個「致」就是「導致」,也就是說明了受利益導致他人之損害之間應具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錯誤
~解析: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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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22


(D)

第 181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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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01
有人可以麻煩講解一下其他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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