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B) 「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 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D) 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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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41), C(91), D(49), E(0) #22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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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414
第 二 編 債第 一 章 通則第 一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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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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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B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X,無名契約
(B)
「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
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X,須有因果關係
(D)
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X,亦須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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