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B) 「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 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D) 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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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41), C(91), D(49), E(0) #221453
統計: A(17), B(541), C(91), D(49), E(0) #221453
詳解 (共 3 筆)
#4370120
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B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X,無名契約
(B)
「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
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X,須有因果關係
(D)
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X,亦須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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