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 甲見鄰地A之所有人乙長期出國,認有機可乘,乃擅自整修A地為停車場營業。乙回國後發覺加以阻止,後經計算,甲整修A地花費10萬元,而營業所得為8萬元。乙應支付甲整地費用之金額為何?
(A)2萬元
(B)8萬元
(C)10萬元
(D)18萬元
統計: A(1130), B(1990), C(1380), D(240), E(22) #322559
詳解 (共 10 筆)
以民法177條的話,是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所以乙本來就可享有那八萬元的營業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即是管理人仍可以向本人請求費用、或清償債務等),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所以乙雖然要支付十萬元的整地費用,但因是以其所得利益為限,所以乙歸還八萬元的營業所得即可)。
這題真的太難了
我在考場也選二萬= ="
最近剛好有研究無因管理,來提一下拙見
首先,此題目說明其實並不完整,但亦可了解出題者想考之事務。
題目為甲見鄰地A之所有人乙長期出國,認有機可乘,乃擅自整修A地為停車場營業【甲共支出10萬,獲益8萬】
→推敲甲為不法管理【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
乙回國後發覺加以阻止後,可以採取依侵權行為,要求甲將A地回復原狀及依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利益8萬。
或者乙可以選擇接受此不法利益即同意甲之不法管理,向甲要回此8萬元獲益,此情形下,
甲可依民法176條向乙索討支出的整地費用10萬,而依民法177條乙僅需償賠償其所得利益,即8萬元。
倘若後續乙繼續使用A地繼續經營停車場而有所獲利逾甲支出費用10萬元,則須完整賠償甲10萬元。
【選擇接受無因管理←此題考點】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以上個人拙見,供參考
因當中尚未提到乙向甲後續該請求的『損害賠償費用』,因此只針對『整地費用』結算。
最近才看比較懂這題....(我之前的疑問應該是不太正確的)
(刑法上的竊占罪 跟 民法的非法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似乎有得比...)
題目會讓人誤以刑法之角度思考(故意或善意),
但刑法與民法之規定實有不同,
故以民法的角度+題意解題,應為非法管理(非為本人利益),
以上例解說:
假設你出國留學5年,學成歸國發現自家的庭院被人占用在開咖啡廳,
想當然而會要求對方停止營業並儘速搬遷,
此時對方跟你說明他裝潢花100萬,5年賺了1千萬,
而自己該給對方多少?
依民法177條的話,
本人(自己)仍得享有因(非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解釋為權利可能比較好理解)(即自己可向咖啡廳請求1000萬之利益的權利),
而本人(自己)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非法)管理人之義務(即是非法管理人(咖啡廳)可向自己請求之費用...即100萬),
以其(咖啡廳)所得之利益為限。
(雖營利有1000萬,但非全部的1000萬都要給,是在1000萬的額度內撥100萬(真正的負擔費用)給咖啡廳,
若咖啡廳只賺了5萬,也只要給5萬即可,若不幸咖啡廳慘賠還負債,自己則不用給咖啡廳一毛錢,
若咖啡廳造成自己損害,自己還可依第174條第1項請求賠償)
所以自己可向咖啡廳請求1000萬,
而咖啡廳最多只可向自己請求100萬(以內),
至於如何抵銷,就不再討論...
反觀題目,正解應為8萬,(甲雖得請求10萬,但乙只要給8萬即可)
10萬應該是甲(非法管理人)本來就有的費用請求權(176條第2項)
而177條第1項應該是對176條第2項之權利限縮
(有點像利息請求權,可約定超過20%,但超過的部分無請求權,
但若對方明知超過20%而仍給予的話,則不得請求返還)
希望有誤的話,歡迎指正~^^
Grace 同學 個人對這題比較傾向於「不法管理」而非「不適法管理」,個人拙見供參考討論~
「不適法管理」https://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54.html#gsc.tab=0
不適法無因管理係指具備無因管理要件,即客觀上為他人之事務、無法律上義務,主觀上利益歸屬本人之意思,但管理行為不利於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不法管理」https://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59.html#gsc.tab=0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 依題目來看,甲比較傾向於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而非為乙之利益。
不法管理係指明知為他人事務,仍以為係自己事務而加以管理,此情形欠缺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利益歸屬於本人」之管理意思,所以不法管理並非真正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