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誤以為欠乙 20 包飼料,向乙提出給付,事後甲發現是自己弄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間成立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
(B)甲得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甲應向乙主張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請求權
(D)甲與乙間成立代理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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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007), C(7646), D(32), E(0) #375383
統計: A(248), B(1007), C(7646), D(32), E(0) #375383
詳解 (共 10 筆)
#460960
(B)當然不對啊…所有物返還的情況,以這題來說,是要乙自己主動侵占了甲20包飼料,甲向乙請求返還,這個才叫「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的定義就很簡單→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至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所受利益。本題甲自己搞錯,讓乙在無任何法律關係下,平白得到20包飼料,自然屬「不當得利」之情形。故甲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
不當得利的定義就很簡單→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至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所受利益。本題甲自己搞錯,讓乙在無任何法律關係下,平白得到20包飼料,自然屬「不當得利」之情形。故甲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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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5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主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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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132
無因管理是 無法律上的原因 而為他人義務
構成要件是 所有人才可以用 本題 所有人已經變乙了 甲不得主當767
所以 甲要用不當得利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答案為 c 沒錯
EX 颱風將至 看到鄰居屋簷漏水 而自負責任去幫他修繕(正面)
不法管理是 無法律上原因 為'自己義務'
EX 颱風將至 家裡漏水 看鄰居有剛好有補土 幹回家補漏(反面)
常常拿來混淆大家
本題 : 動產經"交付" 取得所有權 依題示 已經給付乙了 屬乙的了
詳 民法 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構成要件是 所有人才可以用 本題 所有人已經變乙了 甲不得主當767
所以 甲要用不當得利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答案為 c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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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995
不當得利:一方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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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05
B錯的理由是 : 甲向乙給付 20 包飼料 , 不管之後甲有沒有發現是自己弄錯 , 在法律的觀念之下 , 此20 包飼料的所有權已從甲移轉到乙 , 所以 , 乙已經取得所有權 , 而甲則喪失所有權 , 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及一物一權主義之理論,則原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無從成立,只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參考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6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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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806
甲、乙之間並無法律關係,而乙卻得到20包飼料就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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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61
對呀 所有物返還跟不當得利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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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226
B為什麼不行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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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891
無因管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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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185
不當得利之利益......?? 讓我猶豫很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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