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為未成年人,若甲不法侵害乙之權利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B)甲之法定代理人非加害人,對於甲之侵權行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於侵權行為時若具有識別能力,則應對於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D)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統計: A(179), B(51), C(5162), D(626), E(0) #375389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 侵權行為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詐欺1年10年
侵權2年10年
提存10年歸國庫
國賠2年5年
剩餘財產請求2年5年
檢到東西6個月你的再3個月國家的
繼承權3個月內書面拋棄
死亡1、3、7年
繼承人分割遺產10年
繼承人連帶責任分割後,債權期滿5年免除
行政罰3年行政執行罰5年
緩起訴3年1~3年
緩刑2年2~5年(少年3年)
拘役5年6個月
詐欺 1年10年
侵權 2年10年
債務清償 提存10年歸國庫
國賠2年5年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2年5年
撿到東西 6個月無認領拾獲人的再無3個月後國家的
拋棄繼承權3個月內書面
失蹤宣告死亡1年(特別)、3年(80歲)、7年(一般)
遺產繼承人遺囑禁止分割10年 共有約定不分割5年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分割起5年免除
行政罰3年行政執行罰5年
緩起訴3年1~3年 緩刑2年2~5年(少年3年)
拘役 (得易科罰金)5年以下6個月以下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經過一個月再看
結論
187第一二項 是中間責任(推定過失)
187第三項 是衡平責任
侵權 知二逾十
(B)甲之法定代理人非加害人,對於甲之侵權行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X;原則上須負責。例外:監督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C)甲於侵權行為時若具有識別能力,則應對於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O)
(D)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民法 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 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