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汽車駕駛人甲為避免撞及違規之行人乙,於緊急情況下煞車,自己因而遭受損害。甲就其所受損害,得向乙為如何之主張?
(A)不當得利
(B)債務不履行
(C)無權處分
(D)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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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1), B(380), C(658), D(4496), E(0) #523761
統計: A(1061), B(380), C(658), D(4496), E(0) #523761
詳解 (共 10 筆)
#765041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1.管理事務--甲避免乙受傷而緊急煞車.
2.管理他人之事務--甲為了避免乙受傷,甲乃為乙管理事務.
3.為他人管理--乙因甲而免於受傷,甲乃為乙為管理.
4.未受委任,並無法律上義務--甲未受乙委任,乙違規,甲對乙無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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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767
不當得利成立要件
1.受有利益
2.致他人受損害
3.無法律上原因
從乙的觀點來看 可能成立不當得利
1.乙受有利益 因為他沒被撞受傷
2.乙沒受傷 乙受有利益 而甲卻受傷
3.乙乃違規 與甲並無契約關係 欠缺法律上原因
參照最佳解 本題呈現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互補關係
惟: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三者當中,由於無因管理係具有準契約性質之法定之債
所以當其成立,即可排斥其他法定之債適用
因此在適用上無因管理具有優先性
(參考鼎文公職部落格)
1.受有利益
2.致他人受損害
3.無法律上原因
從乙的觀點來看 可能成立不當得利
1.乙受有利益 因為他沒被撞受傷
2.乙沒受傷 乙受有利益 而甲卻受傷
3.乙乃違規 與甲並無契約關係 欠缺法律上原因
參照最佳解 本題呈現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互補關係
惟: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三者當中,由於無因管理係具有準契約性質之法定之債
所以當其成立,即可排斥其他法定之債適用
因此在適用上無因管理具有優先性
(參考鼎文公職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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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470
是15年
民法第474條所謂之消費借貸→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民法第565條所謂之居間報酬請求權→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契約/類似契約之請求權時效→視契約種類而定。
民法第172條所謂之無因管理→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資遣費→法律無明文規定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惟實務見解認資遣費有別於退休金→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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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385
理解為 甲自作主張保護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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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187
樓上大大似乎有誤解:
民175→無因管理人基於避免本人免於生命、身體、財產而造成本人受侵權時,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管理人免責
民176→無因管理人受侵權時,得向本人請求賠償。(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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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415
民法第175條
管理人(汽車駕駛人甲)為免除本人(違規之行人乙)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於緊急情況下煞車)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人(汽車駕駛人甲)為免除本人(違規之行人乙)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於緊急情況下煞車)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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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338
對甲而言 他是無因管理 對乙而言 他是不當得利
先討自己失去的利益 重要於 可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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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35
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即為對無因管理所做出之規定。無因管理就其字面觀之,「無因」即無法律上之義務,所以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為「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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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857
附上實務觀念
行人闖紅燈雖違規,但車輛不禮讓行人,仍可能吃上罰單。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交通組長游啟明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可處300元罰鍰,但同法第44條亦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是行人罰則的12倍,若因此導致行人受傷,還可能要負刑、民事責任。
Apple新聞: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30/58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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