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多少位大法官出席,始得為之?
(A)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出席
(B)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C)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D)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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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934), C(1792), D(2720), E(0) #523769

詳解 (共 8 筆)

#2351645

憲法法庭之言辯:3/4出席,2/3同意(無言辯1/2同意)

解釋憲法:
法律牴觸→2/3出席,2/3同意
命令牴觸→2/3出席,過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過半出、過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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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402
大法官案件審理法項目出席同意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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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11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4條:憲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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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629

剛剛查到 言詞辯論大法官的出席在民國111年要進行修正

#在這之前還是維持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

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

,得延長二個月。

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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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927

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1.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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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21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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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6555

紀錄用:

現行法=3分之2

舊法=4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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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856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規定 [註: 此條文規範言詞辯論的出席人數, 雖然搜索結果中沒有直接顯示條文內容, 但根據相關討論與法規慣例, 該人數應為三分之二],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大法官現有總額為15人,故至少需10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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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門檻過低,不符合法定要求。
  • (B) 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雖然是判決同意的多數決門檻之一(半數同意),但出席言詞辯論的門檻要求更高(三分之二)。
  • (D) 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此門檻高於法定要求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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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397
未解鎖
憲法法庭之言辯:3/4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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