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其與下列何種基本權較不相關?
(A)個人之行動自由
(B)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C)個人資料自主權
(D)言論自由
(A)個人之行動自由
(B)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C)個人資料自主權
(D)言論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7), B(480), C(920), D(6312), E(0) #523770
統計: A(387), B(480), C(920), D(6312), E(0) #523770
詳解 (共 10 筆)
#799773
請清楚看釋字文內容如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125
0
#766182
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文裡A、B、C選項都有提及,雖然與新聞採訪相關,但沒有D選項。
26
0
#240951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或申誡。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該條旨在保護個人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多種權利
(B)對記者跟追採訪行為之處罰,違反新聞自由權及比例原則
(C)對於大眾所關切之名人八卦新聞,即使不具公益性,仍屬新聞採訪者跟追採訪之正當理由
(D)該條應改以法院為裁罰機關,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4
0
#939718
但一般民眾拼命在臉書上Po文,照片,動態,行蹤,,,,
唯恐個人資訊不為人所知,實為反其道而行????
16
2
#1119961
C很明顯在說狗仔
12
0
#1024977
應該和申請釋憲者是記者有關,新聞自由屬言論自由的一環。
10
1
#799774
你個人跑去哪,做了什麼事都被人家看光光啦!
9
1
#3731258
(A)個人之行動自由(X;有關)
(B)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X;有關)
(C)個人資料自主權(X;有關)
(D)言論自由(O;較無關)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9 號 英
解釋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
制,違憲?
解釋文:
(B)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X;有關)
(C)個人資料自主權(X;有關)
(D)言論自由(O;較無關)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9 號 英
解釋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
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7
0
#2506964
樓上 你的答案標示不清喔 用粗體有些摩友看不太出來喔
答案應該是A
6
0
#765044
C?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