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院長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B)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至繼任人就職為止
(C)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D)任期缺位至下屆總統、副總統就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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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1284), C(6456), D(115), E(0) #842324

詳解 (共 4 筆)

#110329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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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和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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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848


總統缺位
副總統代行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缺位

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

立法院補選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缺位
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最多代行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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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314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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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9472

總統缺    副總統繼到原任期滿

副總統缺  總統3個月提名立法院選 原任期滿

總統副總統缺 行政院長最多代行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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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6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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