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無因管理之法律性質為:
(A)事實行為
(B)法律行為
(C)準法律行為
(D)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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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7), B(569), C(226), D(49), E(0) #164106
統計: A(1987), B(569), C(226), D(49), E(0) #164106
詳解 (共 8 筆)
#140256
無因管理被歸類在債之其他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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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74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同屬當事人之表示行為,但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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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30
事實行為: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添附;住所設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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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15
不當得利 -> 是自然事實 如多找錢
侵權行為 ->是違法行為如開車撞到人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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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74
請教這題的說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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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610
是所有的債之發生原因=事實行為嗎?
還是只有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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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47
那不當得利跟侵權誰可以幫忙解釋屬於哪種行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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