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稱為:
(A)無因管理
(B)有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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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7), C(1823), D(7), E(0) #164107

詳解 (共 2 筆)

#876216

民 法:民法180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以下何種情形,於給付後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後次序扶養義務人對扶養權利人基於道義上義務之給付
B.甲期前清償對乙所負債務而為之給付
C.甲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但於給付時對是否存在該給付義務有所懷疑
D.甲教唆乙謀害丙,因而先行支付予丙之部分對價

答案C
 
lin37212009-11-26 21:46
可參考法條
1.履行道德義務    -------扶養叔叔
2.期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提前還款
4.是屬於不法給付範圍
 
nvnkimo2009-11-26 22:52
以下何種情形,於給付後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後次序扶養義務人對扶養權利人基於道義上義務之給付  (民180條第一款 不得請求返還)
B.甲期前清償對乙所負債務而為之給付  (民180條第二款 不得請求返還)
C.甲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但於給付時對是否存在該給付義務有所懷疑
D.甲教唆乙謀害丙,因而先行支付予丙之部分對價 (民180條第四款 不得請求返還)

選項(C)是 改成--對於給付方面有所疑慮,處於不確定中(得請求返還)

原條文是-民180條第三款-明知不用給付,還是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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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658
民法第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è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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