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製造、輸入或供應者,違反產品標示及合格標章使用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3~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回收或改正,未回收或改正者,處罰鍰:
(A)3~300萬元以下
(B)30~100萬元以下
(C)10~100萬元以下
(D)3~3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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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73), C(352), D(521), E(0) #2892966
統計: A(81), B(273), C(352), D(521), E(0) #2892966
詳解 (共 2 筆)
#548137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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