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何種系統規模未達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稱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定(A) 每日處理量達二十五公斤以上之焚化、熔融或高溫裂解系統(B) 每日處理量達一公秉以上之液體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系統(C) 每日處理量達一千公斤以上之放射性廢棄物固化處理系統(D) 每日處理量達一千公斤以上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壓縮處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