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我國《國家賠償法》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修正案,關於修法後的國家賠償制度說明,請選出正確敘述者有幾項?
甲:公務員怠為執行勤務致使人民發生損害將不再為國家賠償要件之一
乙:將「公共設施」改為「公有公共設施」,即使委託民間管理,仍負賠償責任
丙:增列「人身自由」為保障客體,擴大國家賠償範圍
丁:於開放之山、水域等自然公物,若已設置警告或標示,則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戊:國家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亦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A)一項
(B)兩項
(C)三項
(D)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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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6), C(158), D(29), E(0) #3122506

詳解 (共 2 筆)

#5932154
丙丁戊為正確選項丙: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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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選項:應為刪除「公有」兩字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10108&LawNo=3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依現行實務,包括「由國家設置且管理,或雖非其設置 ,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即有本法之適用 。原第一項限於「公有」之公共設施,方有本法之適用,限縮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之範圍,與現行實務不符,易生誤解,爰將原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之「公有 」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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