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金父所有土地之地籍調查應如何辦理?
(A)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合法繼承人應先行辦理繼承登記方可辦理地籍調查。
(B)金緯誼先生因故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C)因合法繼承人間對於繼承土地尚有爭議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後,方可辦理地籍調查。
(D)得由部分合法繼承人到場指界,倘到場指界之繼承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即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
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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