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 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19 有關警察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