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勤務條例第五條警察勤務區,為警察勤ˊ務基本單位,由警員一人負責。
另依第七條第一項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第九條及第10條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42 警察勤務機構是警察勤務執行與監督的中心,亦是警察勤務發動的起始點,下列有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