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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主要係承繼第 6 條之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那些措施:①帶往勤務 處所 ②搜索 ③詢問 ④逮捕 ⑤攔停
(A)①②③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①③④⑤ 代號:5601 頁次:8-8
警察勤務概要
-
102 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概要#1598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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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林勳
大二上 (2015/04/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
攔停
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
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
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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