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察對下列何者查證身分,係基於防止潛在危害之目的?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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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5/2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防止犯罪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防止犯罪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防止具體危害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防止潛在危害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防止潛在危害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6/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之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防止犯罪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防止犯罪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防止具體危害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防止潛在危害 D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防止潛在危害 六...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