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第1項第6款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19 甲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其子乙,乙自受贈之日起幾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