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依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後,若對之不服,是否還有救濟之途徑?
(A)尚得提起訴願
(B)尚得再提起訴願
(C)尚得提起行政訴訟
(D)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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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 C(73), D(266), E(0) #782381

詳解 (共 3 筆)

#1593263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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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後,若對之不服,是否還有救濟之途徑?
(A) 尚得提起訴願❌
(B) 尚得再提起訴願❌
(C) 尚得提起行政訴訟❌
(D) 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相當於訴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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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78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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