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公告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20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多少元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A) 8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