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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試問 下列何者非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A)公司重整期間之重整人
(B)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人
(C)代表法人之監察人
(D)不具董事身分之大股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黃依依 國二上 (2014/06/22)
清算人、監察人、重.....看完整詳解
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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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

正確答案: 法人之清算人
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1/14)

民法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董事長、經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