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當事人行使的契約「解除權」,性質上係屬: (A)支配權 (B)請求權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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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分為法益及法力兩部分;於法力之中,又有四種力,或稱『權利』;因作用之不同,可以分為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與抗辯權等四大類。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茲分述如下: 1. 支配權 所謂支配權,係指權利之內容或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之權利。也就是我們對其有支配力,可以任意支配該物,並享有對該物的支配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物權就是一種支配權。 2. 請求權 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3. 形成權 指得依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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