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三項規定: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一項解釋何謂環境監測計畫及第二項說明應辦之工作場所: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二、坑內作業場所。三、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一項解釋何謂環境監測計畫及第二項說明應辦之工作場所: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二、坑內作業場所。三、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四、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一)高溫作業場所。(二)粉塵作業場所。(三)鉛作業場所。(四)四烷基鉛作業場所。(五)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再由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其頻率、項目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一、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二、下列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一)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二)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三)前二目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三、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76.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指定之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應多久定期實施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