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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以集合確定之多數之人或財物為保險標的而訂立一個保險契約,稱為:
(A)集合保險契約
(B)個別保險契約
(C)總括保險契約
(D)整批保險契約
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
101 年 - 101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1622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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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7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相信明天會更好
高一下 (2014/05/15)
以多數之物為保險標的,稱「
集合保險
」,集合保險見於火災保險,房屋所有人就其房屋傢俱及財產投保火災保險,即使部分傢俱、財物屬於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亦得同享保險契約之利益(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保險法第71條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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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相信明天會更好
高一下 (2014/05/24)
總括保險契約(Blanket policy)又稱統保單,指在一定總保險金額範圍之內,承保可變動的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
集合保險合同雖針對眾多標的,但各標的的價額按照雙方約定而成為確定保險金額的根據。總括保險合同針對眾多標的,並且只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並不分別訂立具體保險金 額,而集合保險合同則分別訂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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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以集合確定之多數之人或財物為保險標的而訂立一個保險契約,稱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