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改名)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民國 103 年03月12日修正)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小學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每班以不超過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