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對於無開口樓層中之「有效開口」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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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ames Chang 國三下 (2024/03/09)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2.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A)。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B)。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C)。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