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發布以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1.行政院院長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監察院的審計長、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和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3.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法第56條和增修條文第九條說: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省主席和省諮議會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都是人事任免命令,須經副署~
5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發布下列何種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A)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