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執行公共工程合約如發生爭執未能達成協議時,下列何者不是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建議採用之處理
方式?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工程慣例處理
(C)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D)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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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469), C(47), D(67), E(0) #1898045
統計: A(297), B(469), C(47), D(67), E(0) #1898045
詳解 (共 4 筆)
#4358806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90630) 下載連結: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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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939
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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