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B)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36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C)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20倍
(D)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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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6), C(228), D(74), E(0) #877719
統計: A(22), B(16), C(228), D(74), E(0) #877719
詳解 (共 3 筆)
#4752020
依據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辦法#4 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範圍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700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9000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辦法#5 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範圍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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