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A)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B) 中央主計機關
(C) 該級政府主計機關
(D) 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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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 D(5), E(0) #2757563

詳解 (共 1 筆)

#5641752


會計法第39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人員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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