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義大利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早年在臺北未婚同居,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義大利,乙丙仍住居於 臺北。甲男在義大利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丙女被認領時之本國法
(B)乙女之本國法
(C)甲男之本國法
(D)甲丙合意選擇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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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4), C(145), D(7), E(0) #627873

詳解 (共 2 筆)

#1437143
認領只會考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方式、效力,效力依涉民53條第3項規定,依認領人本國法,選C。若是認領方式依認領人、被認領人本國法皆可。 
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 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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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78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3 條1.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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