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某醫師未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即開立嗎啡專用處方箋予癌症病人,則下列有關其處罰之敘述, 何者錯誤?
(A)該醫師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B)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罰
(C)該處罰亦適用於未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即開立 fentanyl 或 flunitrazepam 專用處方箋者
(D)如屬重大情節,並可撤銷該醫師之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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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35), C(44), D(35), E(0) #407639

詳解 (共 2 筆)

#1603335
記法:管制藥品都是地方罰。例外:跟執照有關的:使用執照 1.2級憑證 3.4級同意書 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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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554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 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 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7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局核發之管制藥品 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 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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