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依金管會規定,對應向調查局申報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申報期
限為何?
(A)完成交易後 5 個營業日
(B)完成交易後 10 個營業日
(C)經洗錢
防制專責主管核定後不得逾 2 個營業日
(D)經洗錢防制專責主管核定後不
得逾 5 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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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58), C(2072), D(104), E(0) #2447734
統計: A(140), B(58), C(2072), D(104), E(0) #2447734
詳解 (共 2 筆)
#4468293
第 15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 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 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 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 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 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 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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