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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9.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丙於發票日記名背 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 1 月 16 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A) 甲
(B) 丙
(C) 甲與丙
(D) 丁不得對任何人行使追索權,因丁未遵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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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kf3620 幼兒園下 (2014/08/26)
票據法130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票據法132條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59.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發票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