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對於結婚之撤銷,下列之敘述何者有誤?
(A)結婚的撤銷應向法院提起訴訟
(B)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C)結婚的撤銷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D)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時,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赔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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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3), C(155), D(17), E(0) #923417

詳解 (共 3 筆)

#2467748
(A)民法第989至997條,關於結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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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3  修正第 980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於112.1.1 實施.


第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修正)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刪除)

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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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
。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
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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