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有關我國對「出口押匯」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有出口押匯額度始能辦理
(B)與 UCP600 第 2 條中之讓購(negotiation)定義不同
(C)係銀行授信行為,為墊款性質
(D)為買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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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35), C(151), D(1579), E(0) #3430503

詳解 (共 3 筆)

#6788435
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的授信行為,性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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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301
(D) 為買斷業務-->買斷業務FOCTORING,屬於授信業務,過程中沒有信用狀產生。 與題目所問的信用狀業務出口押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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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997

在台灣銀行的實務中,「出口押匯」是銀行先把錢「借(墊款)」給出口商。萬一將來國外的開狀銀行倒閉不付錢,台灣的銀行是有權利回過頭來叫出口商把錢吐出來的(這叫有追索權)。既然有追索權,它就「不是買斷」。

(4) 說買斷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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