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銀行法有關派員接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
(B)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C)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 180 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80 日
(D)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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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8), C(283), D(22), E(0) #3007595
統計: A(16), B(38), C(283), D(22), E(0) #3007595
詳解 (共 2 筆)
#5874874
第 62-2 條
5 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二百七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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