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債權人甲依據法院作出命債務人乙賠償新臺幣 0 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 乙在丙公司工作之薪資(每月 新臺幣 3 萬 千元)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乙對 丙得請求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命令之範圍每月不得逾新臺幣 1 萬 2 千元
(B)移轉命令之範圍為乙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甲
(C)執行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第三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 範圍之比例限制
(D)丙公司其後倒閉導致乙失業,惟甲仍有新臺幣 20 萬元未受賠償,執行法院先前所 為之移轉命令失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1), C(27), D(18), E(0) #3001665

詳解 (共 2 筆)

#5747948
第 115-1 條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
(共 3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6130013
考到這麼細,真沒意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