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以下何者風險管理措施?
(A)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B)基於事權統一,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與交割人員得為同一人
(C)衍生性商品交易部位評估報告由交易部經理決行
(D)風險之監督人員應向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最高主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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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2), B(14), C(40), D(61), E(0) #3053410
統計: A(1002), B(14), C(40), D(61), E(0) #3053410
詳解 (共 1 筆)
#7104981
第 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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