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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中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道德科題目#22004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中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道德科題目#22004

年份:10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59.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若經由某一非法取得之證據,找到另一個證據,即使第二個證 據是合法取得,也無法作為論證被告犯罪的證據使用。這是屬於下列何者之意涵?
(A)罪刑法定主義
(B)無罪推定原則
(C)毒樹果理論
(D)不自證己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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