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為某私立大學進修推廣部之在職學生,校方以「未繳交期末報告」為由予以記大過處分,並依此於學期中將甲予以退學。校方另於同一學期中無預警調漲學費 15%。甲拟尋求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第 684 號、第 784 號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甲法律關係之分析,何者最為正確?
(A) 依「爭執標的性質」決定救濟途徑;退學處分屬行政爭訟;學費爭議屬民事訴訟;而記大過處分依釋字第 784 號意旨,亦得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B) 私立大學屬私法人,校方所有處分皆屬私法契約爭議,甲僅得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C) 私立大學凡受教育部補助即視為行政機關,所有處分皆為公法事件,甲僅得提起行政訴訟
(D) 依「大學自治」原則,校方對學生之退學、記大過及學費調整等決策皆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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